第十五条

有效

供热期发生供热设施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企业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供热企业抢修供热设施,确实需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妨碍抢修障碍物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产权人。热用户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的,产权人应当配合供热企业予以拆除。抢修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予以合理赔偿、补偿。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