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养护、维修、改造、更新,确保热源充足供应,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热用户应当定期检查室内供热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外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因热用户原因导致供热计量装置损坏的,维护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