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养护、维修、改造、更新,确保热源充足供应,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热用户应当定期检查室内供热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外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因热用户原因导致供热计量装置损坏的,维护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