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企业、供热企业查询有关供热设施情况。工程建设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负责实施,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