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热源企业厂区以及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

(二)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三)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