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一)热源企业厂区以及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二)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三)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四)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