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建筑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补建集中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