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集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