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集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