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医疗废物处置实行申报制度。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每年最后一个月将下一年度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内容、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新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履行医疗废物申报手续。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