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