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废物分级收运体系,指导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到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乡(镇)农村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