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县(市、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座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