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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有效
医疗废物处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分级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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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