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转移联单内容。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汇总情况应当在联席会议中通报。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容应当包含医疗废物的种类、收量、交运时间、联单编号等事项,在双方交接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基础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年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