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医疗废物的申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