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必须在运离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