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处置能力与需要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相适应。

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防治要求和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