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处置能力与需要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相适应。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防治要求和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