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置放于固定场所待运,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