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完整密封;可重复利用的,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