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置放于固定场所待运,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