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进行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

禁止将医疗废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