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进行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禁止将医疗废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