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钢铁、发电、建材、焦化、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