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场所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