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