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