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矸石产生单位存放煤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