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