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