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