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