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道路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一)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区主要道路的洒水、冲洗次数;(二)城区主要道路实行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三)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