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道路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一)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区主要道路的洒水、冲洗次数;

(二)城区主要道路实行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三)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