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矿山开采企业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一)废石、废渣、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按规定进行密闭、围挡,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二)矿区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三)采石、取土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四)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