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裸露地面,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关管养部门负责;

(三)储备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四)未利用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主体负责。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