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物料堆场、裸露地面、城市道路、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