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的经营者,不得租赁或者外借超过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