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及柴油车禁限行区域、路线和时段。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