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及柴油车禁限行区域、路线和时段。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