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火电、水泥、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对高污染企业实施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