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钢铁、发电、建材、焦化、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