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煤矸石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筑路、土地复垦、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等综合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