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停用或者废弃矸石山的自燃防治管理,由原煤矿企业负责;煤矿企业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由煤矿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