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煤矸石产生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主体对煤矸石进行处置、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对煤矸石进行处置、治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