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煤矸石产生单位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采取安全环保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