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煤矸石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市煤矸石山自燃状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勘查措施和评估制度。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