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炭作为民用煤使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