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煤矸石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炭作为民用煤使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