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应当推广清洁取暖,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等清洁能源供暖,逐步替代污染低效的能源消费方式。

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生物质能、沼气等清洁取暖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发展集中供暖。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