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民用优质煤炭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民用优质煤供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政策,推广使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灶。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