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