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等规划时,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