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在决策前听取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