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在决策前听取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