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