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