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其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